(2017)皖022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俞日斌、周群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日斌,周群,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异17号异议人:俞日斌,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周群,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2692841264A。本院在执行周群申请执行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瑞吉风景园x号楼xxx号房屋及土地权益,案外人俞日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称:1、在本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与异议人签订了购房协议;2、当时条件不成就,没有备案登记不是异议人的过错;3、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本院举行执行听证,查明2011年9月9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瑞吉风景园x号楼101、102、201、202号房屋,约定价款为¥7080000.00元,异议人只提供了¥4940000.00元的收据。本院认为异议人购买的商品房是经营需要,不以居住为目的,购房款项没有给付完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俞日斌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养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