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与杨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杨肖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444号之一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水果三街47-48号。注册号:360104610002064。经营者:杨留方,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杨肖强,男,汉族,住址山西省黄城县。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与被告杨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94元,共计121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及保全费594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杨留方果行案件受理308元。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