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小虎与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虎,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724号原告:马小虎,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杨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小虎与被告宁夏永宁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马小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马小虎负担。代理审判员马珲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