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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淑晶与李文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晶,李文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68号原告:赵淑晶,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利民村张大本屯。被告:李文忠,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安泰小区5。原告赵淑晶与被告李文忠房屋拆迁安装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淑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晶在申请书中写明,双方已自行和解,请求法院准许原告赵淑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淑晶负担。审 判 长  田志秋人民陪审员  安双海人民陪审员  苑立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