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淑晶与李文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晶,李文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68号原告:赵淑晶,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利民村张大本屯。被告:李文忠,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安泰小区5。原告赵淑晶与被告李文忠房屋拆迁安装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淑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晶在申请书中写明,双方已自行和解,请求法院准许原告赵淑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淑晶负担。审 判 长 田志秋人民陪审员 安双海人民陪审员 苑立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