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恒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南瑞泰硅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水江市恒达经贸有限公司,湖南瑞泰硅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恒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曾新云,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袁卫东,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瑞泰硅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大凡,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恒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瑞泰硅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瑞泰硅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利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晏亦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