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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豪野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豪野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终2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昌市豪野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路48号。法定代表人:宛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沿江西路56号办公大楼2-7楼。法定代表人:胡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昌市豪野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豪野模艺)因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古镇投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古镇投资提供一份《古镇天御售楼处模型竣工图》(以下称《竣工图》),与一审中上诉人豪野模艺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竣工图》一致,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图》,在封面上多出一段文字并盖“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上诉人称其提供给一审法院的《竣工图》并没有该段文字,认为一审法院将其提供的证据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找相关单位在《竣工图》上签署了不利于自己的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增量工程过程中,对证据采信不当,也未尽到充分的释明义务,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昌市豪野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杨丹霞审判员  周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涂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