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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宫衍海诉王玉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衍海,王玉山,王晓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4009号原告:宫衍海,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玉山,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王晓晶,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宫衍海与被告王玉山、王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衍海、被告王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衍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8日被告王玉山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1月26日偿还,为此被告王玉山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偿还该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王玉山辩称,原告诉请属实,我方同意偿还借款,但是暂时没有钱。被告王晓晶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被告王玉山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内容为:今借宫衍海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另查,上述借款形成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原告所举欠据、结婚证复印件,被告王玉山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晓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举被告王玉山出具的欠据证明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玉山对此无异议,王玉山作为借款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王玉山偿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因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存在约定且原告知晓该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山、王晓晶向原告宫衍海偿还借款2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玉山、王晓晶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