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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小仙、江鸿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仙,江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仙被执行人江鸿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000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鸿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鸿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鸿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鸿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17251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