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三娃与被告刘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三娃,刘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87号原告段三娃,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刘景海,男,30岁许,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段三娃与被告刘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段三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被告刘景海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原告段三娃诉被告刘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景海地址有误,致使找不到被告,本院多次要求原告段三娃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均未能提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三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