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5653陈凯凯与施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凯,施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653号原告陈凯凯,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卫东,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凯凯与被告施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凯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凯凯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