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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鲍德春、陈仁八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德春,陈仁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刑终125号抗诉机关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德春,男,1964年3月10日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2017年3月9日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爱田,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仁八,女,1963年1月11日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2017年3月9日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鲍德春、陈仁八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晋03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德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陈仁八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鲍德春、陈仁八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阳泉市成辉投资有限公司。宣判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鲍德春、陈仁八均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元钊审 判 员 付建红审 判 员 郭素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煦轩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