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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7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运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993129989(1/1)。法定代表人:王度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紫薇南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31584H。法定代表人:周权,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宗军,该公司员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103民初27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扬固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聚保利电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