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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懋群与李春燕、涂宇涛、张红勇、代文利、吕涛、宋治华、周玉、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懋群,吕涛,宋治华,李春燕,涂宇涛,张红勇,代文利,周玉,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懋群,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吕涛,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宋治华,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涂宇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红勇,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代文利,女,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周玉,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本院在执行陈懋群与李春燕、涂宇涛、张红勇、代文利、吕涛、宋治华、周玉、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