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377、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杰、李隆兵与刘博利、成都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铁柱、胡玉维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隆兵,刘博利,成都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铁柱,胡玉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377、2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李隆兵。被执行人刘博利。被执行人成都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媛。被执行人吴铁柱。被执行人胡玉维。李杰、李隆兵与刘博利、成都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铁柱、胡玉维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47、10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李隆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493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47、10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