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赵恒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赵恒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512号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巨鼎国际商厦404号。组织机构代码:32552638-5。法定代表人:朱声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恒涛。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赵恒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