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5190号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号院,注册号:410101600034614。经营者杨火立。委托代理人王淑勤、刘亚(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北路南、燕凤路西1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9997XU。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被告孙长倩,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长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3156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丰达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