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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卓日格图申请乌力吉宝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日格图,乌力吉宝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63号申请执行人:卓日格图,男,1963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63号卓日格图申请乌力吉宝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卓日格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名下车牌号为蒙E9E5**的车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乌力吉宝音名下车牌号为蒙E9E5**的车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