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催2号申请人: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726293-2。经营者:岳文斌。申请人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商业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30432224、出票人为中铁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3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业剑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沙 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