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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2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永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