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2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永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