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谢平华,李长生,温跃红,许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县城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54号银天小区2号店。法定代表人黄庆云,负责人。被执行人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南建材大市场六街66号。法定代表人韦永利,负责人。被执行人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客家大道189号(兰庄里营区)。法定代表人黄林,负责人。被执行人谢平华,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李长生,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温跃红,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许景山,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青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赣州新持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赣州金正护栏工程有限公司、谢平华、李长生、温跃红、许景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钟名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