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军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军一,男。被执行人:李英,女。被执行人:李龙一,男。被执行人:张德峰,男。被执行人:刘延法,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一、李英、李龙一、张德峰、刘延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交纳5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8日支付给申请人49500元。本院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私下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一、李英、李龙一、张德峰、刘延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1122执1332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