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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罗志光、钱松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罗志光,钱松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781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住所:四会市下茆镇新圩前进路11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8444007L。负责人:谢进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该支行员工。被告:罗志光,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钱松娇,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被告罗志光、钱松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元,由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