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8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峰与许超华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峰,许超华,许毓文,许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邓峰,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许超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许毓文,男,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许桂芳,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邓峰与被执行人许超华、许毓文、许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超华、许桂芳作抵押的座落于新宁县金石镇建设路。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