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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602号之二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曹秉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能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69.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89.5元,由原告江苏艾力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