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民初7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范广照与范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照,范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623号原告:范广照,男,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徐锦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士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策,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广照与被告范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广照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士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广照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3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佳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