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西凤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西凤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西凤,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西凤犯失火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西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程西凤在麻城市南湖办事处龙潭村张家寨湾张家祖坟山上,用自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烧纸祭祖,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面积4.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2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8652元。事发后,被告人程西凤积极参与救火,火灾扑灭后,程西凤主动到龙潭冲村委会承认错误,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西凤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贡学邓、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西凤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西凤案发后主动向基层村民组织陈述失火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西凤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西凤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卢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