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姜菊芬与冯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菊芬,冯绍云,自洪新,陈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姜菊芬被执行人:冯绍云被执行人:自洪新被执行人:陈忠梅本院在执行姜菊芬与冯绍云、自洪新、陈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春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