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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姜菊芬与冯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菊芬,冯绍云,自洪新,陈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姜菊芬被执行人:冯绍云被执行人:自洪新被执行人:陈忠梅本院在执行姜菊芬与冯绍云、自洪新、陈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春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