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唐红与李波、张霞、李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李波,张霞,李万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38号原告:唐红,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波,男,生于198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霞,女,生于1991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万宏,男,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唐红与被告李波、张霞、李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唐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霞、李万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撤回对被告张霞、李万宏的起诉。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仕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