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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841号杨某、王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受理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现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川0823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