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肖晓、黄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肖晓,黄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85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5号、中心南路39号冈州大厦首层103-105号首层A区********号商铺及*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0719515D。负责人唐海军。委托代理人冯芳琼,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晓,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黄福林,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申请人肖晓、黄福林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9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3696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肖晓、黄福林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晓、黄福林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