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建茹与于海泉、包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茹,于海泉,包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郝建茹,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于海泉,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包永梅,女,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郝建茹与于海泉、包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