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高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960号原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