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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施美娟与吕永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美娟,吕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施美娟,女,1987年6月8日,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吕永和,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美娟与被执行人吕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702执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刘 艺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