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利与祈兴平、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祈兴平,郑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214号原告:陈利,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祈兴平,男,汉族。被告:郑秀玲,女,汉族。原告陈利与被告祈兴平、郑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祈兴平、郑秀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祈兴平、郑秀玲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44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祈兴平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陈利借款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郑秀玲提供担保。后经多次索要,二人以种种理由推拖未还。祈兴平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郑秀玲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陈利提交的借条、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日,祈兴平向陈利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陈利现金28000元。郑秀玲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陈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甘0271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郑秀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5000元。陈利交纳保全费370元。本院认为,陈利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能够证实祈兴平向其借款28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且借款时间已逾一年,理应及时偿还。关于陈利主张的利息,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不予支持。郑秀玲作为担保人,应当对祈兴平的借款2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秀玲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祈兴平追偿。综上所述,祈兴平应当向陈利偿还借款28000元,郑秀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祈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利借款28000元;二、郑秀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陈利负担84元,祈兴平、郑秀玲负担528元。诉讼保全费370元,邮寄送达费81元,由祈兴平、郑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