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与徐瞒秀、谢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徐瞒秀,谢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69号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该公司负责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莲,男,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徐瞒秀。被告:谢龙生。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瞒秀、谢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瞒秀、谢龙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帅佳书 记 员 喻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