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高智,周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被执行人高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周历村高家咀*号。被执行人周先华,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周历村高家咀*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团支行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给履行义务标的154122元。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依法应承担受理费1619元、执行费227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7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智(农行、邮政储蓄2017年7月10日冻结)、周先华(工行2017年4月25日冻结)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不能满足此案的全部执行。3、经调查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无车辆。4、经调查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8日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无房产。5、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智、周先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订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侃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