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10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张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66号。负责人李厚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1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本金35100.2元,利息4028.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车辆;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有房产登记,已查封,因所查封房产有银行及个人抵押,因此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1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沈志刚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