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林、季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568号移送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临海童法庭,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季伟,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158号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林、季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季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季伟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仲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