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先梅申请执行赵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梅,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梅,女,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斌,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先梅申请执行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