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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文让与刘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让,刘记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15号原告:王文让,男,197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记昌,男,196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王文让与刘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文让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文让负担。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