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维源申请执行朱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源,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86号申请执行人:马维源,男,汉族,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朱建国,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国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6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根 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