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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苏廷金与被保全人李桂张志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94号申请保全人:苏廷金被保全人:李桂平被保全人:张志民申请保全人苏廷金与被保全人李桂平、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李桂平和张志民共有的位于朝阳市盛世龙城94号楼5单元XX室楼房一处,保全金额12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李桂平和张志民共有的位于朝阳市盛世龙城94号楼5单元XX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保全人苏廷金北京现代辽XX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冻结申请保全人苏廷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帐户(卡号XX)存款,冻结金额6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帐、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