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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时万喜与虎山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万喜,虎山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851号原告:时万喜,男,1934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成武(系时万喜儿子),男,47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虎山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山镇老边墙村三组。原告时万喜诉被告虎山镇老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时万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万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时万喜负担。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