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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杨仁清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杨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被执行人:杨仁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化龙路。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杨仁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1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临控措施。截至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91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6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