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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文华与李来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华,李来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4705号原告:卢文华,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卢某,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来奇,男,汉族,1966年年12月29日生,住裕安区,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原告卢文华与被告李来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华法定代理人卢某、被告李来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45元、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950元、护理费1579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4144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李来奇见原告在自家门前玩耍,遂将其拉至旁边拖拉机棚内,在拖拉机车厢内对其实施奸淫。两天后的中午,因又见原告在自家门前玩耍,再次将其拉至旁边拖拉机车棚内实施奸淫,致其怀孕。经鉴定,原告患中度精神发育迟缓,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原、被告系引产胎儿生物学父母亲。2017年7月2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来奇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很大伤害,而引产胎儿也对原告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来奇辩称,1、对本案事实部分予以认可,没有意见;2、不认可原告残疾证,原告能走能行不算残疾;3、刑事判决过重,一分钱都不会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李来奇见原告在自家门前玩耍,遂将其拉至旁边拖拉机棚内,在拖拉机车厢内对其实施奸淫。两天后的中午,因又见原告在自家门前玩耍,再次将其拉至旁边拖拉机车棚内实施奸淫。经鉴定,原告患中度精神发育迟缓,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2017年7月2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来奇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因被告强奸导致怀孕,原告在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五天,做了中孕引产手术,支付医疗费用2745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被告强奸,导致怀孕住院引产,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患中度精神发育迟缓,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伤害引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理合法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因被告伤害引起的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27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3、营养费1950元(30元/天×65天);4、交通费原告主张800元,本院予以认可;5、关于本案护理费,出院记录未明确原告的休养期限,但结合原告的受伤害程度和精神状况,本院酌定原告卢文华引产出院后护理期限为一个月,医院开具证明原告卢文华在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原告卢文华出院后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需2人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确认一人护理为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费应按其他服务业计算,故护理费4860元[44353元/年÷365天×(5天×2人+30天×1人)],以上费用合计10505元。针对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本院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来奇赔偿原告卢文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105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来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狄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