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支强、栗建申请执行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支强,栗建,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孙支强,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申请执行人栗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下城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孙支强、栗建申请执行黑龙江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穆劳人仲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