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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昌洪与孙光华、孙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洪,孙光华,孙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302号原告:张昌洪,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孙光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孙鑫(系孙光华之子),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洪与被告孙光华、孙鑫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光华、孙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昌洪负担。审判员 王 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