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昌洪与孙光华、孙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洪,孙光华,孙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302号原告:张昌洪,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孙光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孙鑫(系孙光华之子),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洪与被告孙光华、孙鑫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光华、孙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昌洪负担。审判员 王 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