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韦信伟与江文芳、陈芬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信伟,江文芳,陈芬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2627号原告:韦信伟,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江文芳,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陈芬启,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韦信伟诉被告江文芳、陈芬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文芳、陈芬启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丽蓉人民陪审员 吴 钧人民陪审员 梁 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