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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与白晶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白晶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6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候永,行长。被告:白晶民,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与被告白晶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提供的白晶民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完成应诉等相关手续的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白晶民的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通知应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