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绪全与王长征、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绪全,王长征,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89号原告:方绪全,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征,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431W。负责人:程宏。原告方绪全与被告王长征、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方绪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绪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绪全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